發(fā)文部門:國家稅務總局 發(fā)文字號:國稅發(fā)[2000]163號 日期:2000-09-22 稅務稽查業(yè)務公開制度(試行)
第一條 為了自覺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,保證稅務稽查執(zhí)法嚴明公正,保障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,制定本制度.
第二條 在稅務稽查執(zhí)法辦案中,除法律,行政法規(guī),行政規(guī)章規(guī)定不能公開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項外,都要予以公開.公開的主要內容:
(一)稅務稽查執(zhí)法的范圍,職權,依據,程序;
(二)受理舉報,控告,申訴和行政復議,國家賠償?shù)戎贫纫?guī)范;
(三)被查對象的法定權利和義務;
(四)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的執(zhí)法規(guī)范和紀律規(guī)范,對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,控告的途徑和方法;
(五)其他應予公開的事項.
第三條 稅務稽查業(yè)務公開應根據實際條件選擇以下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和方法:
(一)在稅務機關對外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或者制作掛圖,印發(fā)小冊子等形式,有條件的可以在對外辦公場所設置電腦觸摸屏.
(二)通過報刊,電臺,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報道.
(三)利用稅法宣傳活動宣傳.
(四)借助現(xiàn)代化信息傳播手段,如建立電話查詢服務,信息臺,咨詢臺和網址,供群眾查閱,咨詢.
(五)設置舉報電話及自動受理系統(tǒng)并告知有關事項.
(六)通過接待群眾來訪,向來訪者講明與來訪事項有關的規(guī)定;在接受舉報者當面舉報的時候,工作人員應當將舉報須知有關內容告知舉報者.
(七)稽查人員執(zhí)行公務時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和義務.
(八)稅務處理(包括處罰)結果均可公開;案件稅務處理結果應當按照規(guī)定公告.
(九)對具有較大社會影響,公眾關注的大案要案,在調查終結或者處理完畢后,適時予以報道.
第四條 稽查人員在公務活動中要依照法律,行政法規(guī)和本制度履行告知義務.除有規(guī)定必須書面告知外,可以口頭告知.告知事項主要有:
(一)實施檢查時,除了按照規(guī)定向被查對象出示<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>和<稅務檢查證>外,還要有側重地向被查對象告知<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>(以下簡稱<稅收征管法>)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及<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>(以下簡稱<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>)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的相關內容.
(二)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時,要有側重地向當事人告知<稅收征管法>第二十五條,第二十六條和<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>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八條的相關內容.
(三)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,應當依照<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>第三十一條,第三十二條,第四十二條規(guī)定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,理由及依據,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,申辯,聽證等權利.
(四)作出稅務處理決定,必須告知<稅收征管法>第五十六條,<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>第九條和<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>第三十七條的相關內容.
第五條 對稽查人員嚴重違反規(guī)定,不履行告知義務而影響當事人行使其法定權利的,當事人可向稅務機關紀檢,監(jiān)察機構舉報或者控告,紀檢,監(jiān)察機構應當認真查處,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責任,并盡快回復查處情況,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責.對舉報者和控告者,稽查人員不得刁難,報復.
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將稽查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是否正確履行告知義務,納入對稽查人員政治素質和業(yè)務素質的考評,考核內容,定期檢查,評比稅務稽查業(yè)務公開的執(zhí)行情況,對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獎勵.
第七條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.